国际商事证明

什么是国际商事证明

国际商事证明是企业、公司、商事机构、自然人在进行国际间的货物买卖、通关、结汇、吸引外资、引进技术设备、设立境外办事机构、向国外投标、承包工程、提供劳务合作和技术合作、商标与专利注册、商事诉讼和仲裁等国际商事活动中,应客户要求,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国际惯例,可以对相关的事实或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

国际商事证明的种类

1、 各类合同或与合同相关的文书,如售货确认书、承包合同、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

2、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主体资格或主体资格变更文书,如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简介等;

3、 委托书、代理书或授权书;

4、 公司创立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证明;

5、 国家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如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证书、农药注册证明、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书、卫生许可证书、检验证明、自由销售证明、纺织品许可证书等;

6、 非单据认证范围内的贸易单证;

7、 资信证明,如验资报告、审计报告、银行资信证明、资产负债表、公司损益表等;

8、 业务函电;

9、 各类声明;

10、 商标、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注册文件、续展文件、转让文件或许可文件;

11、 其他需要出具证明书的文书、单证。

国际商事证明的适用范围

1、 货物贸易类活动中的证明事项;

2、服务贸易类活动中的证明事项;

3、技术贸易类活动中的证明事项;

4、投资类活动中的证明事项;

5、国际承包工程活动中的证明事项;

6、知识产权类活动中的证明事项;

7、涉外商事诉讼活动中的证明事项;

8、海事类活动中的证明事项;

9、其他与国际商事活动相关的证明事项

如何办理国际商事证明?

为方便当事人,提高证明质量和效率,特将办证程序介绍如下:

一、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可以根据需要,自行或委托他人向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及其授权的地方分、支会申请办理证明书。

申请国际商事证明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 单位介绍信或申请函。

2、 办理国际商事证明书申请表(可下载)。

3、 企业、公司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或其他组织有效的登记证明影印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影印件; 如果经常性申请办理,可在出证认证处进行长期备案,只需在每年营业执照或其他年检时,或发生变更时,可随时备案。

4、 申办文件上印章印模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手签字样。

(见范本)

声   明

兹郑重声明:

一、本公司名称:(中文)

(英文)

本公司对外印章如右:

二、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手签笔迹如右:

三、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已授权(另见授权书)

—-在下列文件:例如第12345号销售确认书上代表本公司  签字。

被授权签字人的手签笔迹如右:

此致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5、 如申办文书由非法定代表人签署,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该签署人的手签字样。(见范本)

授 权 书

兹授权—-同志,为我方签定经济合同代理人,其权限是:例如签署销售合同,对伊朗的地铁招标项目所需要的文件。此授权期限从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月1日。
*****公司(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6、 如果需要证明文书、单证的影印件、副本、节本与原件相符,一般情况下,应提供文书、单证的原件,否则要提供公司的保函。(见范本)

保  函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部出证认证处:

我公司需要贵处认证的第12345678号报关单的影印件,由于报关单正本在海关还没有取出,无法给贵处提供正本,现特此保证该影印件与原件一致,由此产生的责任由我处自行承担。

谢谢合作

******公司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7、 如果需要证明文书、单证的外文译本与中文本一致时,外文译本一般要由专门的翻译公司翻译,如果是由公司自行翻译,则需要翻译人签字或公司盖章。

8、 出证认证机构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文书和佐证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合法;文面清洁,字迹不得有毁改或涂改之处。经出证认证机构审核通过后予以出证。出证认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可以出具中英文、中西文、中法文、中意文等各种对照文本的证明文件。

二. 受理

经办人对申请办理的证明事项进行询问,当事人应接受经办人的询问,实事求是地陈述申办证明的理由和事实。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证明申请,本处应予受理:

1、 申请人与申请证明的事项具有法律关系;

2、 该证明事项属于证明书业务范畴;

3、该证明事项属于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授权范围。

三、 审查

本处对当事人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认为事实不清或有疑义需要调查的,当事人应积极配合。审查后,符合证明条件将制作证明书,不符合证明条件的将不予出证。

四. 出证

对于符合证明条件的文书、单证或事实,出证单位经审查同意出具证明书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出具。重大、疑难、复杂的证明事项,经出证认证处处长批准,可适当延长。有特殊情况的,可根据当事人要求在指定时间内出证。

如所认证的证明书需要经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出证机构可以代为办理。 请填写《代办领事认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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