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信用证

转让信用证是一种特殊的信用证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人们对它的研究还是比较少的。可转让信用证系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被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议付的银行(统称为”转让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该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举个例子,中国台湾地区的商人(第一受益人)充当中间商的角色。大陆的进出口公司(第二受益人)为实际的供货商。第一受益人在收到外国进口商的信用证以后,通过当地的银行(转让银行)将其转让给国内的第二受益人,由第二受益人发货并向银行提交单据。待转让银行从原始信用证的开证行收到货款后,再向国内第二受益人付款。转让信用证中的转让银行不承担对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的责任。

转让信用证按转让的金额分,有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信用证。如第一受益人不赚取差价,信用证金额没有改变,就是全部转让;如第一受益人赚取差价,改变了信用证的金额,或信用证转让给几个受益人,就是部分转让。当第一受益人是进口商的总代理或供货商的总公司时,他往往不必通过换单来赚取差价,而是仅起到统一成交的作用,其利润另有佣金协议清算。国际贸易实务中就碰到这种情况:中间商虽然无法执行某项合同,但又不想中断这项业务,于是从整体考虑,要求进口商开立转让信用证,转给他人执行。

转让信用证特点

1.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为赚取商品的差价利润,一般会降低商品的价格,并缩短装船期和信用证效期等项目以为其换单留出相应的时间。因此,转让信用证是一份经过“缩水”的信用证。

2.第一受益人为了防止第二受益人直接与开证申请人建立贸易关系,一般都禁止第二受益人向原始信用以下条款: under no circumstances, should transferee rsdocuments be sent directly to L/C opening bank withoutsubstituting transferor rs export documents at the counterof transferring bank. If any bank financial institutionother than transferring bank dispatches transferee Psdocuments directly to L/C opening bank for collectionand hence precludes the transferor from substituting itsdocuments that bank/financial institution will hold fullliability for indemnifying the injured party (ies) for alllosses that may be resulted from so doing.

3. 在转让信用证中,转让银行是不承担在单证相符情况下必须付款的责任的。常见的付款条款是:Payment under this transferred credit will only be effectedupon receipt of payment from the issuing bank of thesaid documentary credit. 所以,第二受益人能否在转世让信用证项下获得付款是受制于他人的。

出口人规避风险

第一受益人之所以偏好这种转让信用证,是因为转让信用证可以为其节省向国内第二受益人开立新证的诸多银行费用而且不必事先垫付开证保证金或占用其在银行的授信额度.大大降低了业务成本,同时第一受益人还掌握着处理单据的主动权。但是,第一受益人成本的降低和风险的减少就意味着国内第二受益人潜在风险的加大。

某进出口公司曾与香港一中间商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合同中规定双方采用转让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由于进出口公司误认为只要单证相符就可以得到银行的付款保证,所以,该公司根据信用证条款缮制了单据,而且单证一致,。当地交单银行向香港转让银行寄单后不久,接到了香港转让银行的一份电报通知,称该行已收到了第二受益人的单据.目前正在联系第一受益人换单,待收到开证行付款后便将货款支付给第二受益人。后来,转让银行又发来了第二份电报通知,称原始信用证的开证行拒付了第一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并列明了若干不符点.因此只得在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后才能付款.单据由开证行代为保管听候指示。

经过分析发现,开证行所提不符点都是存在于第一受益人替换的单据之中,可见第二受益人原本提交的正点单据被第一受益人换成了不符点单据.造成了开证行的拒付。

第二受益人最终以降价为代价,才勉强收回了成本,预期的利润则化为乌有。这其中可能包含两种可能性:第一.第一受益人在换单时,由于客观原因或主观疏忽使单据出现了不符点,造成开证行拒付。第二,第一受益人利用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客户关系和换单的机会,故意将正点单据换成不符点给开证行提供拒付的机会,然后提出降价等不合理要求迫使第二受益人妥协,最终获得一定的好处。

不论哪一种情况出现,只要第一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不符合原始信用证的条款,开证行就不会付款,第二受益人也收不到货款。因此,国内公司在运作转口贸易时,如果对中间商的资信没有把握的话.操作转让信用证时一定要慎之又慎。

在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变转让信用证为背对背信用证。由于转让信用证中的转让银行不承担对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的责任,所以第二受益人希望利用信用证来得到银行保证付款的初衷落空。在洽谈合同时,国内第二受益人可以要求第一受益人通过当地银行(转让银行)开立一份新的信用证。在这份新证中,原来的第一受益人成为开证申请人,原来的转让银行变成了开证行。这种当事人角色的换位使得转让信用证变成了背对背信用证。它是独立于原始信用证的,它的开证行要独立承担付款责任。只要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背对背信用证的条款,开证行就必须付款。

第二,如果第一受益人的资金实力有限,申请开立背对背信用证有困难,第二受益人可以再做让步,要求第一受益人申请开立远期承兑信用证,由转让银行充当承兑银行的角色,具体的远期期限可以由第一和第二受益人根据业务周转的时间来确定。

这样,第二受益人给第一受益人一定的时间进行资金融通,避免了因第一受益人不能开立背对背信用证而丧失商机。另一方面,只要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那么转让银行就要承兑单据并保证于到期日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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