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理是指一家保理商(商业保理公司或者银行)办理保理之后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另一家保理商(通常为银行,又称为再保理商)获得融资。“再保理”是国内从业人员创造出来的,国外没有这个概念。
再保理商通常可以承担债务人(即商务合同的买方)的信用风险(即Non-recourse,即办理无追索权再保理),也可以不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recourse)。
国际双保理业务并不是一种再保理。再保理商在办理无追索权再保理业务时,可以自行承担买方信用风险,也可以通过双保理业务模式请进口保理商(或买方保理商)或者由信用保险公司最终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
一个完整的保理业务流程,包括如下关键节点
1、卖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
2、保理商(一个或多个)提供保理服务
3、买方完成付款动作
1-2-3三个环节连贯完全完成了,才构成一笔保理业务的闭环。所以,此处定义的“再保理”,仅仅是2-3中的一环半。如果把这部分独立出来,无论是前段卖方保理阶段,还是后段买方保理阶段,都不构成完整的业务闭环。所以“再保理”不是保理,正确的概念是“双保理”。
双保理,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保理商分工合作提供的保理,有两种情况:
1、两家保理商分别担任卖方保理商、买方保理商。国际保理一般都是这种结构。
2、还有一类“联合保理”业务,与银团相似,分为主办保理商、协办保理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