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含有“野大豆”成份商品会被要求提供物种证明吗?

海关对于涉及濒危物种及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种的进出口,有严格的规定。其中作为国家二级保护濒危植物的野大豆,其提取物成份具有活肤,抗衰老的作用;同时能保持皮肤的水分,有保湿功效,广泛用于在化妆品、护肤品等商品中,如在海蓝之谜、兰蔻、妮维雅的护肤品中有添加“野大豆”萃取物。那么跨境电商进口(1210)的商品内含有“野大豆”成份需要提供物种证明吗?

首先,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9年版)》对于护肤品的监管条件中:含有成分在《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内的除外。经查野生大豆的提取物不在《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内。

其次,野大豆不在《华盛顿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 CITES)其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公约,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出口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进口或者出口的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说明“批准出口”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需要证书。“进口”未说明需要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查验放行。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野生植物进出口的资料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说明“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需要许可证书。“进口”未说明需要许可证。

根据《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第三条:“依法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实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包括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物种证明。进出口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以下简称商品目录)中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列入商品目录中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实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进出口列入前款商品目录中的其他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实行物种证明管理。商品目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濒管办)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调整并公布。”说明“出口”列入商品目录中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实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进口”未说明需要许可证。

因此,我认为野生大豆及提取物在跨境电商进口1210业务中,跨境电商进口1210业务是保税进口业务,无需提供物种证明,适应跨境电商进口1210的监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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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野大豆,植物,进口,海关,进出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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